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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的纽约南区法院在国际仲裁领域地位下降的一案

2017-07-21 潘辉文 英国法那些事儿


近日,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案件中就ICSID(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裁决在美国执行的正确程序作出判决,解决了由于下级法院采用不同做法而导致的法律不确定性。

 

MobilCerro Negro Ltd et al v. Bolivarian Republic of Venezuela (2d Cir. 2017)一案中,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一致认定,申请人美孚公司只能通过《外国主权豁免法案》所确定的程序,而不能通过单方程序(ex parte),执行针对委内瑞拉的这份近2亿美金的仲裁裁决。


本案的结果将对以便利债权人执行ICSID仲裁裁决闻名的纽约南区法院带来一定的影响。


美国法下ICSID仲裁裁决的执行框架

 

ICSID公约规定了缔约国与作为其他缔约国国民的投资者之间争议的仲裁程序。由于ICSID法律框架去国内化的特点,ICSID仲裁并不适用国内法并且其裁决不受国内法院的审查。ICSID裁决的终局性是其主要优势所在。

 

国内法院对ICSID仲裁的控制措施主要体现在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阶段。ICSID公约第53-55条规定了ICSID裁决的执行框架,规定缔约国应当执行裁决“如同本国法院的终审判决一样”。

 

但是,ICSID公约并未强制规定承认或执行ICSID仲裁裁决的具体程序。因此执行程序适用的是申请执行裁决所在国的法律。

 

美国法下,ICSID公约通过美国法典22 U.S.C. § 1650a(以下简称 1650a)的形式得以实施。该法对联邦法院如何将ICSID仲裁裁决转化为联邦法院判决仅仅作出了最低限度的规定,并未具体规定法院应如何转化ICSID仲裁裁决为联邦法院判决。

 

另外,ICSID仲裁裁决不可避免涉及到外国主权国家,其承认和执行因此也绕不开《外国主权豁免法案》在执行判决裁决方面对外国主权国家所提供的保护。


美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ICSID仲裁裁决方面的不同做法

 

近年来,由于1650a的不明确性和其与《外国主权豁免法案》之间关系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联邦地区法院就如何正确执行ICSID裁决方面存在不同做法。问题的焦点在于,在裁决债务人没有机会作出答辩的情况下,地区法院以单方程序承认和执行ICSID是否合适?

 

在一系列的案件中,纽约南区法院对此作出了肯定的回答。认为,1650a规定的空白之处表明,参照专门用于兄弟州法院判决执行的单方机制是合理的。

 

纽约南区法院的这一做法得到了国际投资仲裁圈从业者的欢迎。2012年纽约市律师协会国际商事争议委员会发布报告,建议在执行ICSID仲裁裁决时采纳单方程序,以便统一做法,减少不确定性,保证ICSID裁决能得到高效的承认和执行。

 

不过,哥伦比亚特区的部分法院却有不同意见。认为参照适用州法律中的单方承认程序没有合理的法律依据。这些法院认为,仲裁裁决的债权人如果要执行ICSID裁决必须提起完整程序,如果债务人属于外国主权国家,还必须符合《外国主权豁免法案》规定的送达程序。

 

本案在纽约南区法院的执行情况

 

本案源于美孚集团子公司与委内瑞拉政府之间的投资争议。2014年10月,ICSID仲裁庭作出裁决,要求委内瑞拉向美孚支付16亿美元,用于赔偿由于委内瑞拉政府国有化美孚公司在该国的开发项目所造成的损失。后来该裁决几乎被ICSID裁决撤销委员会全部驳回,赔偿金额大幅减少为不到2亿美元。

 

随后,美孚公司向纽约南区法院申请执行该裁决,Oetken法官在举行单方听证之后,同意美孚公司的申请,并作出终局判决。

 

委内瑞拉随后申请撤销该判决,理由是依照《外国主权豁免法案》纽约南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Englemayer法官驳回了委内瑞拉的申请。认为1650a的规定排除了《外国主权豁免法案》的适用,美孚依照单方程序执行裁决不违反《外国主权豁免法案》的规定。Englemayer法官强调,纽约南区法院在之前判决中采用的便是这一做法。这一决定因避免了执行裁决的冗长程序受到了裁决债权人的欢迎。

 

委内瑞拉向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上诉。在此过程中,美国司法部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法庭之友意见,认为在美国适用单方程序承认和执行针对外国国家的仲裁裁决违反了《外国主权豁免法案》。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逆转判决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改判了纽约南区法院的判决。美孚提出的1650a赋予法院受理起诉外国主权国家的独立管辖权抗辩,被起草判决的Susan Carney法官驳回。法院认为《外国主权豁免法案》规定了执行针对外国主权国家ICSID裁决的唯一基础。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确立了ICSID裁决执行应当遵循的程序。申请人必须“提起一项 51 29635 51 15265 0 0 3293 0 0:00:08 0:00:04 0:00:04 3292对主权国家仲裁裁决的诉讼,依照《外国主权豁免法案》规定的程序向该国送达,并符合《外国主权豁免法案》规定的管辖地要求,之后才能申请法院作出联邦判决”。

 

法院进一步指出,“适用《外国主权豁免法案》将有助于程序方面的全国统一性”,并强调“执行程序的一致性之所以重要在于可预测性的价值,也是联邦政府对外交事务实施控制的应有之义”

 

由于美孚没有履行《外国主权豁免法案》规定的通知要求,纽约南区法院对该承认和执行ICSID裁决的申请没有管辖权。


案件评论

 

第二巡回法院通过推翻纽约南区法院的判决,为ICSID裁决在美国的承认和执行确立了统一的程序。这有利于保障外国主权国家的程序抗辩权。但是这一判决也导致未来在美国执行ICSID裁决将耗费更长的时间。按照《外国主权豁免法案》的规定,送达的时间就需要超过六个月,再加上给予外国政府的60天答辩期,整个过程的耗时可见一斑。在ICSID仲裁裁决中以程序高效著称的纽约南区法院,其地位必将受到影响。ICSID裁决债权人及其委托律所也将不得不重新制定新的执行策略,以便提高ICSID裁决得到执行的可能性和效率。

 

顺便再多说两句。随着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的逐年增长,未来投资争议的增加将不可避免。目前已经报道的几起中国企业起诉外国政府的投资仲裁案件,虽然尚未有中国企业胜诉的案例。但是中国企业胜诉并申请执行针对外国政府的仲裁裁决的情况出现只是时间问题。

 

目前,在投资仲裁的执行领域,主要的投资大国,包括美国在内采取的相对豁免立场。而我国目前采取的依然是绝对豁免的立场。也就是一国及其财产在外国法院享有绝对豁免,包括免于外国法院管辖和执行,除非该国自愿放弃。针对这一问题,厦门大学法学院池漫郊老师在发表于《Asian International  Arbi tration Journal》(2016)年第一期的文章'The Impeding Effects of the Immunity Plea o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hina’ s Position Revisited'中指出,中国所采取的绝对豁免立场,将导致未来胜诉的中国投资者无法在我国法院执行针对外国政府的仲裁裁决,这不仅不利于保护我国企业在海外的投资,也将会降低我国作为仲裁地的吸引力。这点需要尽快由有关部门修改相应法律,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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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ishlaw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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